平心而论,在民主的社会条件在中国尚不完全具备的时候,也就是说,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尚不能也不愿意参与国家事务的时候,责任内阁、政党—等形式都只不过是徒具虚名,而无法改变少数人的本质。如从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最高权力的多元化结构模式固然有助于防止个人独裁,但在中国急需恢复秩序与稳定之际,这种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实际上使政府的权威大部分抵消,并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与经济繁荣。极而言之,有可能导致中国的分裂与灭亡。
面对这种情况,如共和二年一般,共和八年二届国会选举时即有激进者主张取消国会和内阁,由总理“以便宜行事”。一些有识之士曾大声呼吁:“……中国政府之无能力;政府之无能力,在参议院之筑室道旁,议在锥刀,破文拆字,用一人必求同意,提一案必起纷争。始以党见忌人,终以攻人利己……名曰议院,实为奸府。时不待人,一朝事发。议员即各鸟兽散矣,尚能为国民任责任耶?追念前清之亡,既由立宪,俯察后来之祸,亦在共和。迩来南北智士,佥谓改定《约法》,尚待来年,急在燃眉,岂可坐俟。总理总揽政务,责任攸归,此存亡危急之倾,国土之保全为重,民权之发达为轻,国之不存,议员焉托?宜请总理以便宜行事,勿容拘牵《约法》,以待危亡。”
这虽然不免有将孩子与赃水一起泼掉的嫌疑,但它也毕竟在一定程度上描绘出中国自民主共和以来所暴露出来的窘态。尽管复兴党通过国会投案修改责任内阁官员任免制度,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制定共和中国正式宪法时修改《临时约法》责任内阁的有关规定,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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