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崇祯十三年、清崇德四年、西历1640年十月二十一日,也就是富察·巴布代表清廷与“大虎军”达成互不侵犯默契后的第四天,富察·阿哈尼堪也代表清廷与祥福瑞黑龙江号总管事陆隽广达成了一份不落文字的协议。
根据这份协议,双方约定:
黑龙江左岸地区、乌苏里江及乌苏里江东源乌拉河右岸地区、乌苏里江支流挠力河左岸地区全部是祥福瑞号的势力范围;
绥芬河以西、牡丹江流域、松花江中上游地区全部是满清的势力范围;
依兰与佳木斯之间、挠力河右岸、穆棱河两岸、乌苏里江西源松阿察河以西、松阿察河与乌拉河之间、兴凯湖周边、绥芬河以东至沿海地区为双方缓冲区;在缓冲区内,清廷可以派人去征税,祥福瑞也可以派遣商队去贸易,至于缓冲区的各索伦部族到底是畏威还是怀德,就看双方各自的手段了;
而在松花江左岸,双方大致以吞河为势力分界线,但具体到小兴安岭中生活的索伦各部,则一样看双方的影响力,谁拉走,就算谁的;
至于在松花江上游嫩江平原及大兴安岭以西直至贝加尔湖以东地区,则暂时默认属于博穆博果尔领导的索伦联盟的控制区,双方的势力不得深入、渗透乃至攻打上述区域,以维持该联盟的中立性……
就这份协议本身来说,清廷被迫承认了祥福瑞号对黑龙江左岸、乌苏里江东岸的控制区(基本相当于另一时空满清通过《瑷珲条约》、《北京条约》割让给俄罗斯的土地),也被迫放弃了对西北索伦部族的统治、更不得不承认了在广大缓冲区内,祥福瑞有自由活动(通商)的权力,因此就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满清在外交上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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