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3月15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依旧中英美苏四国政府间协议对外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5章17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
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
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二)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
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三)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
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四)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五)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
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
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根据该宪章,由中、苏、美、英、法、荷兰、印度、加拿大、新西兰、菲律宾和澳大利亚11国代表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关闭小说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Chrome谷歌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gaysay.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