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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 左右逢源搏一战 第二百四十六章 开始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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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5月。在“华夏银行同业联合会”的帮助下,日本银行业完成了重组工作,标志着日本继朝鲜之后,被正式纳入了中国的金融体系。随着日本金融市场的趋于稳定,日本的经济状况开始出现了好转的迹象。

1924年6月,经过长达近一年的选妃活动,日本皇室梨本宫芳子女王战胜了包括最有希望胜出的华夏共和国执政孙纲的女儿孙佳宁和琉球王国公主尚薇在内的所有强力竞争者,被朝鲜王世子李拓正式迎娶为世子妃,朝鲜王室和日本皇室之间的“政治联姻”普遍被外界看作是两国结束长期敌视状态的象征。8月,年迈体弱的朝鲜国王李熙正式禅位于世子李拓,退居庆云宫。李拓继位为朝鲜国王,改朝鲜年号为“建熙”。

1924年8月,日本大正天皇因病不能视事,在日本内阁的建议下,大正天皇任命皇太子迪宫裕仁亲王出任“摄政宫”,代替自己处理政事,自己则前往中国疗养。

1924年8月5日,华夏共和国政务院执政孙纲在代行国会职能的咨政院和议政院分别发表演讲,公布了经“宪法起草委员会”多次讨论修改的“华夏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这一天普遍被人们看成是中国进入“宪政时代”的开端。8月7日,经咨政院和议政院分别投票。这部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得以通过并实施。这部宪法规定,“华夏共和国由华夏人民组成,华夏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华夏共和国各族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书信秘密之自由,居住迁徙之自由,宗教信仰之自由,有请愿于国会之权,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对于官吏违法损害人民权利之行为有申诉之权,有应任官吏和公职人员及考试之权,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有依法律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宪法规定人民之权利与义务,非紧急必要时依照相关法律加以限制外,不受其它限制。”宪法对于中国的国家组织形式也做出了新的规定,即“华夏共和国以国会、大总统、政务院、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确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国会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由咨政院和议政院组成,国会两院代表由全体国民根据“选举法”选举产生。华夏共和国大总统为华夏共和国国家元首,全国武装力量最高总司令及最高行政首长,由政务院于各部部长和各省省长中推荐产生。经国会选举确定,每届任期6年,可连选连任,除“紧急和极特殊情况”外,最多不超过三届,大总统任满时可推荐下一届总统候选人,但仍须国会投票最后确定。政务院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国务处理机关,设总理1名,副总理4名,各部部长若干名,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政务院发布之政令需总统和总理共同签署方可生效。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构,独立于其它机构之外,法官的独立审判不受其它机构和上级官署干涉。各地方省长由国会选举,政务院确定,总统任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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