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会议室,白松到了之后,来了六七个人,都是刑警和所里的现职领导,也都跟他认识,白松打了圈招呼,就找了个位置坐下了。
这不到一个小时,已经凑齐了这么多人了,看样子分局对这个案子重视起来了。
不一会儿,马局长、秦支队带着分局法制部门的王副主任一起进了会议室,迅速的落了座。
话不多说,很快的就讲到了案子的难点。
这个案子,难点在哪里?
根据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要害原料的,或者明知食品中被添加了有毒有害原料还继续销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对人体造成了严重健康危害等,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致人死亡等,参照刑法141条。
刑法141条,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针对致人死亡这种情况,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单独拿出这一项来说,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刑还要高,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有财产刑。
但是,问题就出现了。
生产者不必多说,贾竹和耿南两个销售者,是否对本行为具备“明知”?
如果不具备明知,可能就无法构成这个罪名。
讨论起这个话题,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都是老警察了,这情况是不可能就这么随随便便地把贾竹放了,只是这种案子确实是做的比较少。
法制的王主任指出,虽然这饼干内的物质贾竹可能不知道是什么,但是她作为卖减肥药的,理应知道这个减肥药的具体情况,对自己售卖的产品有了解。
法制的领导说完话了,就算是定了性了,不过王主任看白松一直没说话,便问道:“白队你来得早,案子我们都不太了解,针对刚刚的情况,你有什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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