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中旬,我们分别在分居协议上签字,之后呈交法庭。分居正式开始的日子追溯到9月16日。那个时候,我二十六岁,有一个刚过百日的漂亮宝宝,一段失败的婚姻,和一些写在法律文书上面尚未落实的财产。认真算起来,我们结婚不过七个月零十二天而已,长短恰好跟Cheryl-Ann的那一段相似,却要花上一年的时间分居,然后才能离婚,相当的讽刺。
在牵涉到外国人的离婚案件里面,监护权和长期居留权就像是蛋和鸡的关系,只怕州法院和联邦政府移民局谁都不愿意先出手给你那只孵得出鸡的蛋,或者是下蛋的鸡。而一旦搞定了其中一个,另一个也不成问题了。
Lyle在监护权的问题上退让了一步,使得我可以留在美国看Caresse长大。但是反过来,我不能随便带Caresse去其他地方,即使出州境也要享有共同监护权的另一方允许,更不用说其它国家了。我像是被禁锢在纽约,没什么可能去其他地方生活了。与此同时,我鼓励自己往积极的方面想,好让自己相信即使是在纽约,我也可以开始新的生活。而新生活的第一步莫过于找一份新工作了。
我动手写了简历,给久未联系的朋友和旧同事打电话,约人家吃饭,打听合适的机会。好笑的是,他们或者她们,不论男女,对我突然结婚又闪电般离婚的经历更感兴趣,有人同情,有人打趣,有人感叹。
“Rich husband, followed by rich divorce. It's not too bad.”一个法学院的女同学这样说,也不知道算是安慰呢,还是真心羡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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