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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卷 三国 第072章 炎汉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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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正当其用。”伏完似有所悟。

“正是如此。”桓典笑道:“或可改为,不义之财,正义之用。”

“受教。”伏完拜谢。谓一字之师。能解心头之惑,此礼桓典自然受得。

桓典所言,便是所谓“道德豁免”。

正如奉献信仰,而从神处,获得宽恕类似。“正义”,亦或是“道义”。是时人最大的行为准则及判定标准。

亦是两汉以来,不禁刀剑弓弩,仍传承有序之根本。尤其弩。黄口小儿得之,亦可杀人于一瞬。后世无有不禁弓弩者。然大汉百无禁忌,便因恪守道义。

广泛的道义,又称大义。使得,时人无需将行为操守,固化成某个超越世俗的唯一(神王)具现,而获得判断标准。随之延伸出,诸子百家(解)释(大)义,又如《春秋决狱》等,具体法则。

换言之。无论《汉律》还是《蓟法》,皆是“广泛道义”的具现与固化。

“人心皆有秤”。时下,权重(秤砣)便是道义。

有道,当如何。不义,又如何。针对不同事件,时下皆有一套完备的评判体系。包括,自评与他评。

伏完之所以惶恐难安。说到底,是过不了自己这一关。

“不义之财,正义之用”,给了伏完足够强大的道德豁免。心中涣然冰释。

如此说来。百家之说,便是百家之道(义)。百家之学,便是百家之法。

其目的,皆是具现“广泛道义”。设置百家之行为准则,及百家之判定标准。如墨门弟子,遵循墨学。行为准则及判定标准,皆出自墨门所学。道家弟子,遵从道家。法家弟子,遵从法家。儒家弟子,遵从儒家。

于是乎,自先秦以来。各家弟子,行为准则及判定标准,皆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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