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在后世不是什么新鲜词了,在一些职场背景的影视剧作品中经常出现,主要是拿来限制员工跳槽的,一旦签署竞业协议,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就不可以从事同行业工作,也不能进行同行业创业行为。
不过竞业协议都是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或者涉及公司机密的关键人物才有可能被要求签署,公司不会让一般的员工去签这种东西,而华夏法律规定了竞业协议最长可以签2年。
但在米国,竞业协议的法律规定期限不止2年,而且条条框框的约束更多,毕竟竞业协议这个东西的发展壮大,硅谷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早年间的企业都不会搞这个东西,直到硅谷开始流行竞业协议之后,这个东西先在米国开始流行,快速传播到米国境内所有地区,然后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普及。
所以在光刻机召回海外华人归国的时候就遇到了这个现实问题,很多高科技人才如果回国的话,一年半载甚至几年内他们是不能参与同业工作的,那他们回国就没有意义了。
虽然很多企业会用一些暗箱操作来躲避法律约束,比如不跟他们签合同,让他们在家里工作,私底下发工资,但问题是他们还要面对另外一个问题。
那就是米国法律和华夏法律的一个本质上的巨大区别,华夏法律是先有证据后立案,但米国是先立案后有证据,意思就是,在米国一家企业只要怀疑你就可以起诉你,至于证据,起诉了之后慢慢查,你还必须得配合。
那么也就是说,国内某家公司一旦取得了某项科技成果,米国的公司觉得你这个东西是在剽窃他的,公司这两年又正好有关键技术人员辞职回华夏,那么哪怕那个人根本没有参与,米国公司也可以起诉这个人违反竞业协议,然后要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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