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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 折桂令 第二百六十三章 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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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官们对别头试的名次排定,向来不甚上心,王安石更是不在意。

所以基本上就由梅尧臣几个说了算了。但他们就一份卷子争论不休,最后没办法,只好让主考来定夺。

“看这份卷子,赋做得很潦草,诗却是极好,论也惊人之处。但五篇策论,两篇不甚用心,三篇很是考究,水平如此起伏不定,真不知该给他高高的,还是低低的取中。”

王安石拿过来翻看一遍,心里便有数了,翻到最后一篇策论,仔细看起来,点头道:“这文章浩然正大,脱尽五代以来的浮靡艰涩之风,且立论很是有力。”说着难得的笑起来道:“早先那篇《刑赏忠厚之至论》,主张宽以用刑。这篇《刑赏忠厚之至论》,却主张国法无情。”

“……故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王安石轻声念道:“有法不依,则法同虚设,法外开恩,则民不畏法,犯之者众,是害民也。”这篇文章的主旨,是说立法是国之大事,官员为代表朝廷的执法者,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裁量,绝对不能擅作主张,只为表现个人的仁慈,就践踏法律的尊严。

论点与前一篇针锋相对,一个倡言仁义治国,倡言以法治国。不用说,都知道王安石会偏向哪一篇。事实上,把这篇文章,与前一篇相提并论,就表明了他的态度:“巧的是,他也用了个很类似的典故。而且是《礼记》上的,确定无误。”

陈恪用的典故说,周公家人犯法,法官抓住这个人判他死刑,周公三次说不可,那人却回答了三次不饶。三次之后,就不问周公,自己把事情处理了。周公派人追上去说,一定得饶了他,法官却说来不及了,已经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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