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州没有失守,如果曹州没有受到威胁,也许李察罕还不用惩处王保保,就像他说的“许其戴罪立功”就是了。但现如今,单州、成武皆失,曹州危在旦夕,却又正如李惟馨所言“正将士发奋、三军用命之际”。
李察罕老练行伍,自然知晓越是在这种时刻,越是需要“赏罚严明”,无可奈何,只好从了李惟馨的谏言,传下军令,将诸将齐齐召来,以败军、丧师、失地的罪名要严惩王保保。——按军法,当斩。
当然了,“斩”是肯定不会“斩”的。
军令一下,自有李惟馨以及诸将一起跪地求情,请求察罕帖木儿免王保保一死,改用别的方式加以惩罚。
察罕帖木儿顺水推舟,说道:“死罪可免,活罪难逃!便改以杖责一百零七。”
李惟馨又替王保保求情,说道:“眼下曹州危急,正用人之时,小将军若受此杖责,必难行动,不利战事。在下斗胆,还请主公把这一百零七下杖责权且寄下,留待日后。”
察罕故作迟疑,诸将皆附和李惟馨说道:“还请主公将杖刑权且寄下,留待后日。”
“既然诸将替你求情,这杖责便就权且寄下!……,若是你能在驰援曹州中立下功劳,可酌情免减;若依旧不肯用命、无有战功,则两过并罚!”
小罪用笞,较大的罪则用杖。元朝的刑罚,“笞杖刑”均以七为尾数,从七开始,笞刑最高五十七,杖刑最高一百零七,打一百零七下是最多的。自然,军法与刑法不同,但一百零七军棍打下去,就算是个铁人,性命也要丢掉半条,不养个十天半月,伤势定难好转。
——而至若为何“笞杖刑”都是以七为尾数,则源自蒙古风俗。即蒙元世祖忽必烈说的:“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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