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成了新兵营的一名排长,张连长给了他五名老兵,要他在三个月之内,带出五十名真正的士兵。而这些被训练的新兵们,都是些十八到二十五岁间的青年,在他们被分入兵营之前,他们只有一个统一的名字,叫做壮丁。
说到壮丁,不得不提到那个悲惨岁月里的征兵法。民国之初,国家实行的是募兵制,而因为抗战的爆发,兵源一下子紧张了起来,于是国民政府将募兵法改成了征兵法。征兵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适龄青年,都称为“壮丁”,必须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名曰“义务兵”。征兵法同时规定:一户家里有三个青壮年必须抽一名壮丁去当兵,有五个青壮年必须抽两个去当兵,当时叫做“抽壮丁”,简称“三丁抽一和五丁抽二”。征兵之前,先由师管区按全县人口核定名额,下达至县;县兵役科组织地方负责人成立“新兵征集委员会”,研究新兵名额的分配事项。征兵的运作程序一般先由镇长、保甲长在本乡、本保适龄“青年壮丁”中摸查造册,各保成立“抽签委员会”,按照户口册摸底情况核查适龄壮丁,定期进行“抽签”。凡是中签的壮丁,必须在三日内至乡镇公所报到,由乡镇队附带领赴县检查身体,当然这里的检查均属过场,合格后由县常备队转送至师管区或由部队直接接走。
乡镇的乡队附和镇队附,保里的保队附,都是具体承办征集壮丁工作的。县里则设兵役科,下辖“义勇常备队”,负责接收和输送壮丁工作。
征兵本意为抗日救国,无可非议,但在那个时期,官员却乘机徇私舞弊,“征兵”制度成了各级经办人员鱼肉百姓、发财致富或打击报复的平台。富豪子弟在抽签前先用钱买通关系,伪造独子证或篡改户籍册,逃避入征,有的富户甚至以公教人员学生的名义,将应征壮丁转为免役或缓役。如果万一“中签”,则买通乡镇长或保长,甚至买通县兵役科,只应名而不到差,即使应了差也只送往县部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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