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在马来亚实行的“放任”政策相反,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行了迥乎不同的殖民垄断统治政策。在近代史上,由于荷兰工业的落后,使得它在瓜分世界的浪潮中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在其它后起的殖民主义国家的竞争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下,到20世纪前后,昔日的殖民大国荷兰在亚洲仅剩下荷属东印度这一块比较象样的殖民地。在缺乏工业优势的情况下,荷兰殖民主义者为了保住这一条“被抛在赤道周围的绿宝石腰带”,他们在该地区实行了高度垄断的殖民统治。
荷印政府在荷属东印度实施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发贸易,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所推行的一些措施如将零售业交给华侨去做,实行专利承包制度,土地占有制度等等,实际上促进了华侨经济尤其是中介贸易的发展,虽然殖民者的本意并非如此。
荷印政府对荷属东印度实行社会分工式的经济管理,具体表现为:通常由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和批发贸易,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即所谓的中介贸易,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事实证明,这种“分工式”的经济构想在后来的经济政策与社会管理中运用的非常成功。
至于其它一些社会事务和法律管理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种“分工的”鲜明特色。东印度公司从一开始就采取这样的立场,即只管与本身有利害关系的事情,华侨内部的事务全由他们自己去管理。
这种分而治之的经济管理和统治方式,导致了荷属东印度“分工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即通常欧洲人掌控大宗物资的进出口,而华侨则从事中间批发与零售,当地土著则是处于生产结构的下层。它限制了华侨和原住民的交流,促使华侨的职业构成逐渐集中于商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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