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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中国,一个春天的开始 第332章 国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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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终结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固有体制;五族共和,民主,宪政,法治,从此成了文武百官、朝野上下的口头禅。

而在某种程度上,国会成为了这个亚洲第一民主共和国的某种意义上的象征。民元国会,是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第一届国会。1912年8月27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了临时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并成立了一个办事临时机构“筹备国会事务局”。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国会分上下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员,22行省,每省各10名;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各设选举会,分别选出27名、10名、3名;另由中央学会选出8名;各地华侨选出6名。按法定名额,则参议员共有274人。仿照美国制度,六年一任,两年一选,以保持其新陈代谢。

众议员的名额,则依各地区人口多寡定之。每80万人口选众议员一人,然每省至少有众议员10人,人口不足800万的小省份亦照选。唯蒙古、西藏、青海则参众议员人数相等。22行省中以直隶(河北)人口最多,有众议员46人。人口最少的省份如新疆、吉林、黑龙江,各选众议员10人。其他各省多寡不等。任期三年为一届,三年一选。选举分初选和复选,条例滋多,不俱载。按法定名额,全国共有众议员596人。参、众两院合计共有议员841人。

1912年12月初至1913年3月,全国各地根据选举法选出参众两院国会议员。登记选民共四千万以上,占全国人口9.98%,就其选民比例来说,在这个时代,亦不逊于欧美等国,两千年来,中国人每次在普遍意义上参与到一场政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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