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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成秽墟之卷三 第十五章 春秋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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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勋背诵的,乃是《春秋断狱》当中的一段话。

《春秋断狱》,又名《春秋决事比》或者《春秋决疑》,乃是儒家圣人董仲舒所写。因为汉律直承秦律,虽然作了一定程度的删改和简化,仍然显得太过死板和繁琐,所以董仲舒就代入儒家思想,对几十个他认为判得不公的案件加以重新审定。到了东汉朝,儒家思想已经彻底占据了主导,于是董仲舒这一套就被广泛运用在了审案当中。

说白了,其指导思想就是儒家道德应该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凡是法律上条文有漏洞的,可以用儒家思想来填补,凡是法律上合理但不合情的,也可以用儒家思想来修正。

其中,董仲舒就说过这么一个案子:某甲有一个儿子某乙,很小就送给了某丙,某丙一直把这某乙抚养长大。后来某甲因为喝多了酒,就对某乙说:“我是你爸爸。”某乙当场就怒了,说我才是你爸爸呢,你丫又不是黑爵士我也不是天行者……好吧,这一句可以忽略。总之,某乙一怒之下,就打了某甲二十棍子,某甲因此就把某乙给告了官。

这情形就跟宁可和隔壁老王之间发生的纠纷很象,按照汉律,没有正式的过继文书(也包括借种生子的文书),那某甲就是某乙的爸爸,某乙打爸爸就是大不孝,该当死罪。但是董仲舒却说,某甲虽然生了某乙,却并没有养育之恩,事实上他跟某乙之间父子之义已绝,所以某乙不算打爸爸,不该判大不孝的罪。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东汉的活人为了践踏死法律,就经常拿这种“春秋断狱”法出来办事儿,而且朝廷还真认,士人当中也会引为美谈——无他,因为儒家思想最高,法律你且滚边儿上玩去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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