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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 最忆江南 第367章 引领风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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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事,赌场了。

丁原虽然吃了极大的苦头,总算在最后关头识相地认了怂,避免上公堂去受二茬罪。徐元佐原本已经跟李文明打好了招呼,泗泾的事如果闹大了,就请县丞过堂裁断。县丞拿着徐元佐给的三倍年金,道德灵活性比郑岳郑老师强多了,更喜欢为徐元佐效力。

现在看来过堂断案是不必了,不过艾家院子里的那些杂役小厮护院,统统以“劳动教养”为名上报两京六部。光看名字,就知道这种刑罚是徐元佐“开创”的,目的自然是充分使用人力资源。那些家伙可都是壮年,送到金山岛上干活岂不正好?

可惜大明的司法管辖权很讨厌,县一级只能判处笞杖刑,到了五等徒刑就得交上级司法部门裁决。徐元佐只好想了个“虽有败俗之行,不至于笞杖之罚”的“小恶”设定。在封建法治之下,官府的身份定位是教化者,原本就有义务纠正民间不良行为。劳动教养提出以强制劳动为手段,令散漫懒惰之人洗心革面,复归正路,完全符合“教化生民”这一法治思想。

徐元佐为了给劳动教养铺路,还特意就秦律之严和刘邦约法三章为契入点,阐述了一番“罪刑相适应原则”。简单来说,犯重罪,受重罚;犯轻罪,受轻罚。所谓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为了避免人偷金,所以在偷针时就该加以惩罚教育。如果只是惩罚偷针,就算是最低一等的笞一十,也重得过头了——官员延期就任、不肯朝参、荒芜田地、逃籍、欠债五贯以上不还,等等这些罪名也不过是笞一十。

为了使民风淳朴,不令宵小泼皮钻王法的空子,很有必要开设一门新的刑罚。徐元佐上下打点。又经过朝堂讨论,朝廷终于认可了华亭县的创新之举,以圣谕的形式确定:凡人有违公序良俗,州县官能够加以六个月以下的强制劳动教养。劳教中,州县衙门要承担伙食,可以放归家中过夜。早间点卯,劳动地点不能出本县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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