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法律思维跟非专业人士真是大大不同。
徐元佐担心的合法性问题,拿到了律师团手中,根本就像送分题一样。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久物数,准窃盗论。”程宰代表众多律师说道:“仓库卷第七,有隐匿费用税粮课物条款。”
徐元佐看了一眼在座五位知名讼师,他们也都纷纷点头,显然意见十分统一。
“这个说的不是农税么?我记得下面的集注中说的课物只有蚕丝铜铁。”徐元佐迟疑道。
程宰在仁寿堂总掌柜与徐元佐的私人法律顾问的身份之间,更倾向于后者。因为世人都觉得,在权力核心远比职权更重要——除非职权本身位于权力核心。
他道:“这条可以拆开逐字解:费、用、税、粮、课、物。其中税自然也应该包括商税。而且后面字句中有‘应入官之物’,商税显然也是应入官的。适用此条绝无问题。若是送到衙门,李文主那边肯定也是这般给县尊解释的。”
徐元佐这才点了点头,道:“既然如此,仁寿堂可以找些人,将条款贴出来,叫人知道。”
“敬琏兄,”程宰微微前倾,“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啊。”
徐元佐摇头:“不教而诛谓之虐。咱们的目的是叫人乖乖纳税,又不是弄一帮窃盗犯出来!对了,说到以窃盗论,是否有些太重了?”
大明的窃盗罪大致相类于后世盗窃罪,属于刑律。初犯者在右臂上刺字“窃盗”,二犯刺在左臂。三犯直接绞刑。
如果你以为这个惩罚就很重了,那么恭喜你,答错了。
刺字只是大明的附加刑,还不是主刑。
基于盗窃数额不同,主刑量刑标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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