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两千年后,类似这类法律互助条款其实并不新鲜,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内都会形成一个个的‘法律共同体’,以必备的法律互助协议为基础,上不封顶;有些甚至在法律文化、法律渊源方面相互交集影响,犹如一体,例如欧盟的各种民事经济类法律,有些就已经完全超过了国界限制、成为法律共同体。其它国家即使达不到欧盟各国水乳交融般的关系,也要顺应政治经济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法律合作,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执行方面,例如跨国婚姻、跨国贸易而引发的跨国诉讼,就需要两国甚至多国法律相互提供方便,当此类法律合作协议增多到一定数量,《国际私法》也就应运而生。
先秦时代的法家特点是‘有刑无民’、‘有君无臣’,因为白栋的一次次努力尝试和改变才使得老秦渐渐脱离了这种不健康的法律环境,在国内发布的商标和专利法、在西域新疆发布的一系列与民生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都让嬴渠梁和卫鞅这个‘法学家’眼前一亮。法治新疆的良好效果如今已经渐渐显现出来,卫鞅这种法家大能自然不会看不到,如今已经开始反思自己的学术偏错并尝试在变法时推出一些民事单行法律,这就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不过以卫鞅的识见也只能做到这一步了,要让他跨越两千年的时间在先秦时代提出《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那是欺负人。
“以秦赵而论。秦商与赵人交易,若赵人无信,则秦商可于秦境提告。赵人应告若败、或不应告经三次传书不至而败,则秦国可通告赵国,赵国助秦惩之;此列为秦地之诉而赵地协行,反之亦然,赵商若提告秦人,亦当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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