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是大宋比较完善的一套刑法体系,有刑有罚,但仍然很原始!而最具特色的就是大宋朝发明的“刺配法!”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则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这种黥刑是跟当时的社会发展有关系的!
本来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而在五代之时纹身又作为一种时尚而流行与社会当中,当时的宋人男女多有纹身,这种纹身的发展也体现在了刑法之上。
而作为刑罚来讲所有的一些措施则全是明文规定的身体处罚原则却没有财产处罚原则,这完全是有当地的官府自行衡量,这就给很多人制造了可乘之机,往往各地出现了很多的滥刑和酷法之事,剥夺别人的财产中饱私囊之事屡见不鲜。
而太祖之时本有规定罚分两处,身财不能混用,但在封建皇权的思想之下,还没有完全的民法和民事纠纷专门的解决之法,往往经济纠纷当中还要参杂着很多身体的处罚,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
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有细有粗是古代刑罚的标志,像“折杖法”在规定上就连行刑的杖子的尺寸,多宽多厚,对应的刑罚打多少下,打在什么位置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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