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庄市警察局,笔录室。
董晨坐在屋子中间的一把椅子上,有一名中年警察和一名青年警察在对他进行询问。
中年警察先是掏出证件让董晨看了一下,然后说道:
“我们是石门庄市公安局的民警,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5~10条:法律赋予警察执行公务权利,公民就有义务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明白了吗?”
“明白。”
“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权提出对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申请。”
“你有权对有关情况作陈述和申辩,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者补充意见。”
“如果你回答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以上内容你是否听明白,有什么要求吗?”
“明白,没什么要求。”
“好,那我们开始询问。”
“姓名。”
“董晨。”
“年龄。”
“二十三岁。”
“性别。”
“……”
“……男。”
“呵呵,你不用紧张,这些只是例行的问询,虽然有些呆板,但是有一些程序还是要走的,你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过了,你也不用为那个通缉犯的死亡而担心。”
“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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