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物资非常有限的时候,原始公有制是必须的所有制形式,为了部族的整体利益,为了将有限的物资最大限度地用于维持尽可能多的人口生存,这种合族拥有,而且由长老或者族长进行分配的方式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长于以后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
但在物资过剩的情况下,让族中每一个人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则是必然的,这一点在出现必要性之前我就已经在太昊实施了,过去的数年里,太昊族人拥有了自己的房子、陶器等生活必需品,生活物资则实行了局部的私有化,由原来的部族拥有“集体财产”,这种“集体所有制”而非“全民所有制”也已经在太昊存在了数年,广为部族长老和族人们所接受。
为了防止在分配过程中出现长老团和族长过度伤害本部族个人利益的情况,也防止物资向族长或长老个人集中,我让太昊刑部和精算司一起对各部族进行监督,要求各部族对分配情况造册上报,并由精算审核,若出现明显的不公,或族人无故丧失必要的生活所需,则经长老团审核后对部族提出改进要求,直至诉诸太昊刑律!
这些年来,在逐渐完善的律法保护下,长老和族长们享有了比族人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物资配给,但每一名族人同样得到了不低于“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物资,基本上没有什么族人到宗庙去投诉,反而是由于外派军队,或者人口外迁之类的涉及族人个人或者家庭利益的事情产生的纠纷更多一些。还有就是婚姻法方面也有一些案例在充实礼部和刑部的档案柜。
但物资分配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是比较平衡的制度,没有在这个制度下出现需要修改的必要性因素,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仍没有认真去思考过这个问题,直到出现这次的分粮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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