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如果证据是买卖契约,双方都拿出一份民国年间的买卖契约,但是买方不同。廖家拿出的契约,买方自然是廖家的人,而对方拿出的契约,买方不管是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只要不是廖家的人,那就是出现了争议。
民国年间的契约,经手人都不在世了,而且这四件玉器又一直没在市面上出现过,无人可以证明。两份契约同时出现,那就是出现了争议。
契约上只有文字上的玉器名目,没有图片没有视频,如果双方都拿不出民国以后到近期的其他证明,那就是事实上无法确定,结果就是应该收归国有。
当然了,近期的其他证明,是谁都拿不出的,即便伪造了,也很容易被拆穿。
唐易知道这四件玉器的来路,当然明白,双方的拿出的所谓民国年间的证据,都不是真的。但是唐易同样无法证明人家的证据不真。还是那句话,因为这只是民国时期的一次民间交易。
事情到了这一步,匡海生肯定是想过的,这四件玉器要真是廖家的,那就不可能只有民国年间的证据!如果廖家能拿出其他证据,那就真是人家的,让他们拿走好了。
廖家的报雪堂是干什么的,征集办比谁都清楚。现在虽然不知道东西的真正来路,但十有八~九是有问题的。
征集办如果这样收走,算是并没有进一步追查,廖家也只是损失东西而已。
唐易很快想清楚了其中的关键,虽然他不愿意东西被廖家拿走,也明白这玉器本来就是廖家非法获得的,但是仍然觉得匡海生的手段耍得有点儿过头了。
这四件玉器虽然是珍品,但征集办十分特殊,这样的东西其实不缺,甚至都有可能收了之后不放到古物基地,而是再送到哪一个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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