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的中国,肯定是没有《反垄断法》的,甚至都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
前者要20年后才立,后者也要等四五年。
不过,关于“垄断”、“不正当竞争”这些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的概念,国内的司法实践领域也已经有所涉及,而且更多的时候是靠一些临时性的政策办法文件来处理。
米娜在国内做生意也做得不小了,从自家当初的酒厂,到红牛到佳得乐到肯德基,所以米娜对于国内的相关常识,还是有所了解的。
她又不是花瓶。
她只是对美国人这边的行情,不是很懂。
顾骜就给她解释:“我们中国人,经常把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这两事儿,混为一谈。比如亏本倾销、恶意低价占领市场再抬价,咱中国人就觉得这事儿好像既违反了反垄断,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好像一犯都犯。
但是在美国,压根儿就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独立立法,人家对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只是反垄断的一部分,一种表现形式。
在70年代科技企业大规模兴起之前,这两个是差不多的,没必要区分太细。不过70年代,随着芝大那批狗币经济学者崛起,鼓吹科技行业的天然垄断与‘垄断促进科技创新’,美国人在这方面的评判,出现了分化。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他们管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事儿,你倾销了,满足了那些陷害对手的条款了,你就算不正当竞争。
可是否‘垄断’,评判的不再是你害没害对手,而是看你害没害消费者。换句话说,你就算倾销了,逼死了对手,甚至市场占有率都100%了,但你只要倾销逼死对手后,没有趁着‘天下已经是我独占的了’,重新涨价涨回来对消费者作威作福,而是继续永远低价下去,消费者买到的东西没贵,质量也没下降,消费者有实惠,你就不算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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