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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言》看晚明商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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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组织及商业资本

商人之互相合作,共同经营之情形已屡见不鲜,但始终无发展为股份公司取得财团法人地位之趋向。客商之合作,始自二人合同经营。《李秀卿义结黄贞女》中所称,“轮流一人往南京贩贷,一人在庐州发货讨账,一来一去,不致担误了生理,甚为两便。”即为此形态。唯其成功,全赖彼此信用,公诚无欺。张胜与李英之能相处九年,端在“两边买价,毫厘不欺。”但亦因此之故,其结构不易扩大,其结果亦难持久。

二人共同经营,一人为业主一人为从属之方式亦有之。如《吕大郎还金完骨肉》云:“第五年又去做经纪,何期中途遇了个大本钱的布商,谈论之间,知道吕玉买卖中通透,拉他同往山西脱货,就带绒货转来发卖,于中有些用钱相谢。”虽其全文不详,但此吕玉实系大本钱布商之所雇,唯其可能尚在雇员身份外,保持其小本经营之活动,因吕玉单独为客商,亦有四年,其资本亦未亏折,于理不致完全放弃其本身事业也。故事之所未提及者,则吕玉与此布商系共同旅行,沿途襄助,或系分处两地,有如张胜、李英之合作。揣测当日贸易,无固定法度,非亲历考察,无法管制,其业主既为大商,则吕玉恐为同道共行襄理之机会为多。

《三言》未提及两人以上之商业组织,且仍以客商单独经营之事迹为多。住商虽可雇有经理,亦须逐日查考账目,有如前叙。其为经理者,身份极低,依随主人,有如家人,仅略胜于奴仆。《小夫人金钱赠年少》(《通》)叙一个开线铺的员外张士廉,家有十万家财,用两个主管经营。其中一人李庆任事已三十余年,一人张胜(与上段之张胜为两人)本身已任事十余年,其父亦为员外主管二十余年。两人“一饮一啄皆出员外,举家衣食皆出员外所赐。”两人不仅每日晚间将账目送员外核算,又轮流在店值宿,团此亦负责店内物货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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