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弄清问题,我们还得把美国的情况再说一下。
我们知道,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很有些与众不同的。直到现在,她也不是一个像我们这样全国一体、地方服从中央的国家。召开制宪会议的时候就更不是。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甚至不是“1个”国家,而是13个“半国家”的联合体,即“邦联”。她是由这些各自独立的“半国家”通过契约联合起来的。这个联合体虽然后来由邦联变成了联邦,但“联合”的概念没有变,联合的方式(通过契约)也没有变,只不过那“契约”由《邦联条例》变成了《联邦宪法》而已。而且,正因为她是一个联合体,所以美国人从不称其为“美国”。要简称,也称作“合众国”或“联邦”(US),比如联邦政府、联邦法院、联邦调查局。
何况制宪会议时的美利坚合众国连“联邦”都不是,只是“邦联”,即13个“盟邦”的联合体(联盟)。她当然也没有什么“全国政府”或“中央政府”,只有一个从根本就没有立法权的“大陆会议”演变而来的“邦联议会”,其实仍然不过是政治协商会议。这个议会是没有什么权威的,大体上是有事就坐在一起开会,开完各自回家。议会的决议,各邦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麦迪逊在6月19日的会议上就举了一个“声名狼藉”的例子──新泽西议会通过了一项立法,断然拒绝邦联议会摊派款项的决议,并且告诉他们派到邦联议会的代表,连反对票也不用投,干脆让所有的法案都不能通过。麦迪逊拿新泽西说事,当然是因为新泽西带头反对《弗吉尼亚方案》(这个我们以后还要再说)。因此,当康涅狄格也唱起反调时,麦迪逊在6月30日的发言中又举了个康涅狄格的例子。康涅狄格不但和新泽西一样,断然拒绝邦联议会的决议,还把一份表决名单交给邦联议会,明摆着是和邦联叫板。麦迪逊批评新泽西和康涅狄格,当然有他的原因。但不管怎么说,他说的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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