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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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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个官司众多法官应接不暇的时代,刚刚谢世的哈维-黑尔法官,给后任遗留下的备审案件目录,却是特别地井井有条,上面居然没有一件积案。之所以能如此,有几个充分的理由。第一,他特别懒惰,有时间宁愿去打高尔夫。第二,他对于驳回原告的起诉,雷厉风行,毫不拖泥带水,假如案子触犯了他固有的保护保险公司和大企业的原则。正是因此,许多原告律师都对他敬而远之。

要想避开某位法官,办法也不是没有。那些老练的律师,常常玩些小花样,巴结管案子档案的女办事员。布鲁索当了20年律师,熟悉这些奥妙,怎么居然让我就布莱克案提出起诉,而不设法避开哈维-黑尔?这件事我一直想不通。如果有朝一日他被人带回来,我可要当面向他请教请教。

但是现在,黑尔已经不在人世,生活又重新变得美好。不久之后,狄龙-基普勒将接办这个迫切需要采取行动的案件。

由于多年来一直受到普通公民和律师双方的批评,为了加速司法过程,不久前对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增加了对一些鸡毛蒜皮诉讼的限制,规定了完成审讯前各种手续的强制性截止日期,赋予了法官强行立案的更大的权力,并鼓励法官在调解结案中发挥更多的作用。执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全在于使民事诉讼制度更为合理。

在这一大堆新的规则中,有一种程序被人们称为“快轨运作”,其目的是使某些案件能以比其他案件更快的速度受到审理。“快轨运作”这个术语,立即成了律师界的行话。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可以要求将案件“快轨运作”,但是这样的情况极少出现。有几位被告会同意加速走向被告席呢?因而法官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通常,只有在争议明确、事实清楚但辩论激烈、只需要法官裁决的情况下,才会应用“快轨运作”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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