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试述一下。
社会必须正视这些事,因为这些事是它自己制造出来的。
我们已经说过,冉阿让只是个无知识的人,并不是个愚蠢的人,他心里生来就燃着性灵的光。愁苦(愁苦也有它的光)更增加了他心里的那一点微光。他终日受着棍棒、鞭笞、镣铐、禁闭、疲乏之苦,受着狱中烈日的折磨,睡在囚犯的木板库上他扪心自问,反躬自省。
他自己组织法庭。
他开始审问自己。
他承认自己不是一个无罪的人,受的处分也没有过分。他承认自己犯了一种应受指摘的鲁莽的行为;假使当初他肯向人乞讨那块面包,人家也许不会不给;无论给与不给,他总应当从别人的哀怜或自己的工作中去等待那块面包;有些人说肚子饿了也能等待么?这并不是一种无可非难的理由;真正饿死的事根本就很少见到;并且无论是幸或不幸,人类生来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总是能长期受苦、多方受苦而不至于送命的;所以应当忍耐;即使是为那些可怜的孩子们着想,那样做也比较妥当些;象他那样一个不幸的贱人也敢挺身和整个社会搏斗,还自以为依靠偷窃,就可以解除困难,那完全是一种疯狂举动;无论怎样,如果你通过一道门能脱离穷困,但同时又落入不名誉的境地,那样的门总还是一扇坏门;总之,他错了。
随后他又问自己:
在他这次走上绝路的过程中,他是否是唯一有过失的人?愿意工作,但缺少工作,愿意劳动,而又缺少面包,首先这能不能不算是件严重的事呢?后来,犯了过失,并且招认了,处罚又是否苛刻过分了呢?法律在处罚方面所犯的错误,是否比犯人在犯罪方面所犯的错误更严重呢?天平的两端,在处罚那端的砝码是否太重了一些呢?加重处罚绝不能消除过失;加重处罚的结果并不能扭转情势,并不能以惩罚者的过失代替犯罪者的过失,也并不能使犯罪的人转为受损害的人,使债务人转为债权人,使侵犯人权的人受到人权的保障,这种看法是否正确呢?企图越狱一次,便加重处罚一次,这种作法的结果,是否构成强者对弱者的谋害,是否构成社会侵犯个人的罪行,并使这种罪行日日都在重犯,一直延续到十九年之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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